5 月 13 日晚,北京突降冰雹,有車輛為躲避冰雹滯留在天橋下,導致后方車輛排起長龍的現象。
圍繞相關車主的做法,網友展開熱議。許多網友認為這種行為是自私的,只考慮自己的車輛不受損害,而不顧及后方車輛的通行權益,將風險轉嫁給他人。
還有部分網友對車主的行為表示理解,認為冰雹可能會對車輛造成較大損害,車主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在極端天氣下選擇停車躲避算是 " 緊急避險 "。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于揚舟律師帶來的專業解讀!
1、為躲冰雹把車停橋下致嚴重擁堵,算極端天氣下的 " 緊急避險 " 嗎?該行為是否涉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于揚舟:這種行為不算緊急避險,涉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為躲冰雹把車停橋下致嚴重擁堵,通常不算極端天氣下的 " 緊急避險 ",且該行為涉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緊急避險是指公民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是否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做出的以及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是衡量緊急避險行為是否合法的兩點關鍵因素。
具體到本事件當中,極端天氣確實對于車輛造成了危險,但是車主完全可以選擇緩慢駛入地下停車場等安全區域等行為,并非別無選擇。并且將自己車輛停在橋下的行為,雖然保全了自己的車輛,但是明顯損害了公共利益,不符合 " 不得已而為之 " 和 " 未超過必要限度 " 的條件,擴大了其他車輛的損失,因此不能認定為 " 緊急避險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也規定了冰雹天氣的正確做法,就是應當降低行駛速度。本案中,車輛停在天橋下,妨礙了正常的交通通行,屬于違法停車。
此外,《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應按順行方向,車身右側緊靠道路邊緣,不得超過 30 厘米,同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而將車停在橋下致嚴重擁堵的行為,顯然不符合這一規定。
2、從法律角度來看,公眾在遇到極端天氣時,是否有權利為了保護自己的車輛而采取可能影響公共交通秩序的行為?法律界限在哪里?
于揚舟: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當中都有規定在如沙塵、冰雹、雪、雨、霧、結冰等極端天氣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從法律角度來看,公眾在遇到極端天氣時,沒有絕對權利為了保護自己的車輛而采取可能影響公共交通秩序的行為。緊急避險是法定的免責事由之一,但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在極端天氣下,雖然保護自身財產的動機合理,但不能以犧牲公共交通秩序和他人權益為代價。如果行為導致了交通堵塞、妨礙了應急救援車輛通行等嚴重后果,使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較大損害,那么這種行為就超出了法律允許的范圍,不屬于合法的緊急避險,行為人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若為保護較大合法權益(如人身安全、重大財產),在迫不得已時可采取必要措施,但不得超出必要限度。若僅為保護車輛等財產而阻礙公共交通(如堵塞應急車道、占用主干道),通常難以構成合法緊急避險,因公共利益優先于個人財產權。法律優先保護公共安全與秩序,個人財產保護需以不侵害更高法益為前提。具體界限取決于行為的必要性、緊迫性及對公共利益的影響程度。在極端天氣下,建議以公共利益為重,并通過合法途徑減少損失。
3、違停導致的交通擁堵與車輛自身被冰雹砸損的保險理賠是否有關聯?如果因為違停導致車輛損失加重,保險公司是否會理賠?
于揚舟:違停導致的交通擁堵一般與車輛自身被冰雹砸損的保險理賠沒有直接關聯。目前冰雹災害已納入車損險保障范圍,如車輛的車漆、玻璃、天窗、后視鏡等因冰雹受損,只要此前投保車損險就可以報案。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如果因為違停導致車輛損失加重,保險公司的理賠情況會較為復雜,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首先,保險合同中通常規定,因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導致的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如果違停行為被認定是故意或違法的,且該行為直接導致了車輛損失加重,比如因違停在易積水區域,導致冰雹過后車輛被水淹,擴大了損失,保險公司可能依據免責條款拒絕賠償加重部分的損失。
其次,若違停并非損失加重的唯一原因,存在其他因素共同導致損失加重,如第三方的過錯,或者違停只是提供了一個背景條件,并非直接、主要原因,保險公司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結合保險合同條款進行責任認定和賠償判斷,有可能對加重部分的損失進行部分理賠。
另外,如果車主在違停時采取了合理的警示措施,如放置警示標志等,以避免損失加重,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影響保險公司的賠償決定,增加獲得理賠的可能性,但這也不是絕對的,最終仍需根據保險合同的具體條款和事故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嬋嬋